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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來源:滁州市文化館 作者:admin 發布時間:2018-01-09 08:52:12 瀏覽:2214次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設立滁州市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為規范和加強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安徽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教[2016]1235號)和《滁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結合本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滁州市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由市級財政預算安排,專項用于滁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年度預算根據滁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總體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及財力情況核定。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堅持統一管理、分級負責、合理安排、專款專用、公開透明、加強監督、講求效益的原則。
    第五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并接受財政、文化、審計、紀檢等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 專項資金的分類和開支范圍
    第六條 專項資金分為組織管理費和保護補助費兩大類。
    第七條 組織管理費是指文化主管部門和保護實施單位,組織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和管理工作所發生的支出,具體包括:規劃編制、調查研究、宣傳出版、培訓、數據庫建設及咨詢支出等。
    第八條 保護補助費是指補助滁州市市級以上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國家級、省級和市級代表性傳承人。具體包括:
    (一)滁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補助費,主要補助列入滁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代表性項目相關的調查研究、記錄和保存、傳承教育、理論研究、出版制播、展示推廣、民俗活動、非遺展館傳習基地建設及搶救性記錄工作支出等;
    補助費補助具有滁州地方特色的國家級、省級和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項目,通過合理利用保護專項資金能轉化為文化資源的代表性項目。
    (二)市級代表性傳承人補助費,用于補助市級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習活動的支出。
第三章 專項資金的申報與管理
    第九條 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負責編制專項資金項目計劃和預算,牽頭設立我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項目庫,會同市財政局組織實施項目評審,專項資金日常管理,以及資金使用情況的信息公開。市財政局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審核,資金撥付,以及專項資金的監督和績效管理。
    第十條 組織管理費由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按照部門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報市財政局審核,經法定程序批準后納入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部門預算。
    市級單位申請保護補助費,應當由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后向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提出申報。
    縣(市/區)申請保護補助費,應當由申報單位提出申請,經各級文化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逐級申報,由縣(市/區)文化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核匯總后共同報送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社會團體申請保護補助費,按其登記管理層級向市級或區縣相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一條 保護補助費的申報單位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場所;
    (三)具有專門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工作人員;
    (四)具有科學的工作計劃和合理的資金需求。
    第十二條 保護補助費申報時間為每年4月30日前。申報材料包括保護工作總體目標、本年度項目保護情況、下年度項目保護規劃、申請專項資金預算總數、本縣(市/區)或本單位的相關配套資金情況、支出明細預算等,具體申報要求參見每年公布的申報指南。
    第十三條 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會同市財政局組織專家對項目申報材料進行評審,確定補助項目。
    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對于確定的補助項目,編制年度項目預算,于每年第四季度向市財政局報送下一年度項目預算計劃。
    第十四條 項目實施部門和單位根據項目預算實施進度,向市財政申請撥款。市財政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予以撥付。
    第十五條 已批準的項目經費預算原則上不做調整。因客觀原因確需對項目經費預算進行調整或變動的,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與市財政局會商后,報市政府審批。
    第十六條 專項資金形成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應按照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十七條 納入政府采購的項目應按照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項目結轉結余應按照財政部門有關規定使用。
    第十九條 代表性傳承人的認定、申報等按照《滁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暫行辦法》(滁文廣字[2010]46號)文件要求執行。
第四章 專項資金的監督與檢查
    第二十條 項目實施部門和單位應按本辦法規定,制定本部門或本單位的項目資金使用管理規章制度,建立項目資金管理責任制,建立健全相關內部控制制度。
    第二十一條 項目實施部門和單位的法定代表人、項目負責人、財務負責人以及相關責任人員對資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實性和有效性負責,并應自覺遵守國家財經紀律,接受有關主管部門和財政、審計、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第二十二條 項目實施完畢,縣(市、區)文化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或市級主管部門對項目進行驗收,并將驗收結果報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備案。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市財政局可視情況組織復查。
   第二十三條 市財政局會同相關部門,按照財政專項資金的管理要求,組織開展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的績效評價,并結合績效評價結果及時調整預算。
    第二十四條 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給予暫停核批新項目、停止撥款、收回專項資金的處理,并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427號)進行處理:
    (一)弄虛作假申報專項資金的;
    (二)擅自變更項目實施內容的;
    (三)截留、挪用和擠占專項資金的;
    (四)因管理不善,給國家財產造成損失和浪費的。
    第二十五條 接受國家、省、市級代表性傳承人補助費的個人未按規定開展相應的傳習活動,或者將補助資金用于傳習活動無關的其他事項的,市財政局和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可以視其情況,作出核減、停撥補助費或者回收已撥補助費的處理。
    第二十六條 專項資金的預算安排、使用管理和績效評價結果,由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要求實施公開。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縣(市/區)應參照本辦法,建立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并加強專項資金管理。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和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8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屆滿或政策法規變化,根據實施情況評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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