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滁州市文化館 作者:市局辦公室 發布時間:2013-05-31 瀏覽:3024次
《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以下簡稱《非遺法》),已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非遺法》的頒布實施,不僅在工作層面上為非遺的保護、保存提供了強大的法律保障,而且從政治層面來理解,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有利于增強中華民族的文化認同,有利于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有利于促進社會和諧和可持續發展”,因此具有非常重大而深遠的政治意義。
一、《非遺法》的國際視角
我國是參與制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的重要發起國,以法律的形式保護本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賦予締約國的重要職責。在充分吸收國際公約精神的基礎上,結合我國非遺保護實踐制定的《非遺法》,是我國全面履行國際公約義務的體現,是我國政府在國際舞臺上展現負責任大國形象、擴大不同文明間對話、構建和諧世界的重要舉措。
《非遺法》充分體現了對人權的尊重。無論從《非遺法》對概念的定義、政府態度、個體保護權利等方面,都可以十分清晰地看出,該法強調了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人類創造的,充分體現了政府對作為公民個體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態度。
《非遺法》充分體現了對社群價值的尊重。從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傳承人來看,盡管有時表現為個體性,但從總體上來說,非物質文化遺產不是個人的行為,而是集體智慧和集體創造的產物,通過以一定的居住地、社區、民族或國家為單位,并在這樣的范圍內流傳、延續和傳播。我國《非遺法》也十分強調對文化整體的保護,如第二十六條規定:“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集中、特色鮮明、形式和內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區域,當地文化主管部門可以制定專項保護規劃,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行區域性整體保護。”
二、《非遺法》的文化意義
世界文化多樣性正面臨著一體化的趨勢,存續我國文化多樣性,維護我國文化安全,成為我國制定相關文化法規與政策的大背景,《非遺法》正是在這樣一種環境中適時而生的。
《非遺法》強調在政府主導下,帶動全社會積極參與保護,喚醒民眾的文化自覺意識。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十分豐富,可以為全人類所共享,但這種共享的前提首先是為中華各民族人民服務,然后才經過傳播為全人類所共享。優先享受是一種文化主權的體現。隨著我國對外開放的日益擴大,有些外國人借來我國進行商貿、旅游、學術交流之機,采集、收購和記錄非物質文化遺產及相關資料。鑒于此,《非遺法》的頒布實施,將為國家文化遺產保護奠定法律基礎。
三、《非遺法》的民族團結意義
中國是一個多民族國家,自古以來,居住在中華大地上的各族人民共同締造了歷史悠久、絢麗多彩的中華文化。《非遺法》從法律視角要求各級政府與文化行政部門要從維護國家文化安全、搶救民族記憶和維護民族團結、社會穩定、國家統一的政治高度,將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落到實處。
相較漢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現狀,我國各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所面臨的形勢更加嚴峻。由于各民族文化交流融合以及生活環境的變遷,各少數民族區域文化特色消失速度加快。《非遺法》的出臺,必將敦促今后非遺保護工作在立足尊重民族區域特色的基礎上,向更加民主健康的方向發展,這是構建民族文化大團結的堅實基礎。
另外,《非遺法》第六條特別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將保護、保存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這是一項非常重要的條款,必將對繼承和弘揚少數民族優秀的傳統文化產生重大影響。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積極采取有效措施,落實這一條款,進一步推動少數民族非遺保護工作取得新的進展,為加強民族團結提供有力保障。